根據(jù)《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(guī)范2014版》第六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,公民在從事需要證明身份的有關活動時,應當出示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。公安派出所原則上不再對居民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記載信息出具戶籍證明。
根據(jù)《安徽省公安廳20項便民利民惠民措施(2008年)》中第3條,簡化戶口申辦相關手續(xù)。取消公民在辦理省內(nèi)戶口遷移過程中,要求遷出地出具戶籍證明的規(guī)定。
縣公安局相關部門會及時與您電話聯(lián)系,如您還有其他有關戶籍方面的問題,請及時咨詢縣公安局治安大隊,聯(lián)系電話:682867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