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公安部規(guī)定,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、變更遷出后,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、轉移登記、轉入業(yè)務時,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。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在辦理轉移、注銷、變更遷出、變更換發(fā)新能源汽車號牌等業(yè)務兩年內提出申請;
(二)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一年以上;
(三)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。注冊登記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的,機動車所有人口頭告知后由系統(tǒng)判斷確認,無需提供額外保留號牌的手續(xù)。
消息來源:蘇州市公安局